Article 81
In force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