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相抵触的,可以不予批准,也可以附修改意见予以批准或者退回修改后再报请批准。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