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三)物业服务人,是指民法典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经营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五)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六)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划定。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