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04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严格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并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市容环境卫生教育,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毁坏、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Chapter 2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生活、美化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
独立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鼓励临街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向社会开放其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经常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hapter 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前款所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一)街道、广场、人行过街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湖泊,流经城市的渠、沟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街巷、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街巷、住宅小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带,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市场开办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七)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管理范围,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未确定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杂草,无渣土、积雪;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自治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志、招牌、户外广告牌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形美观整洁,设置保证安全。
利用公交车等机动车辆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保持广告画面和字迹整洁完好,语言文字规范;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禁止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及时清运渣土,保持整洁;
(三)出入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不低于1.8米;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和垃圾容器。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
(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
(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垃圾、枯枝树叶和冥纸或者抛撒冥纸;
(四)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六)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
(七)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应当及时清除。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作业产生的污物,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运,并负责清洗被污染的路面。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Chapter 4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管理
前款所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包括环境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理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Chapter 5执法监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当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到公开、公正、严格、文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违法扣留管理相对人的物品的;
(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四)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三)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四)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对广告经营者或者车辆营运人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五)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的,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六)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对行为人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八)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二)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