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等,建设养护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养护期届满,经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绿地,由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权属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五)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自建的绿地,由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六)闲置土地和逾期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临时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