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镇功能布局,严格城镇开发边界管控,强化对城镇建设发展的刚性约束作用,减少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损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综合整治,加大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力度,积极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空心村”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