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依法提出处分建议:
(一)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致使本单位发生间谍、叛逃、窃密、泄密等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事件;
(二)因拒不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导致重大隐患仍然存在;
(三)阻挠、干扰、拒不配合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四)拒不接受约谈;
(五)其他严重妨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