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提出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国家安全防范设施与建设项目统一设计、施工。国家安全防范设施经国家安全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国家安全防范设施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损毁、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