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监督而未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未及时报告或者未依法调查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工会经费的;
(五)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