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州、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龙川江流域保护协调机制,设立龙川江流域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龙川江流域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依法推进共建共治、生态保护补偿、产业协作、应急联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跨部门协作。

自治州、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龙川江管理机构负责龙川江流域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自治州、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水务、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龙川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龙川江流域保护的有关工作。

龙川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龙川江流域保护的有关工作。

龙川江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龙川江流域保护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