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龙川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责任人、排放污染物的主要种类、数量等。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龙川江干流、支流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以及视频监控系统,实行达标排放。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排放不达标的,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