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的产品耗能和设备能效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监测。

安装、更新改造后的高耗能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能效监测;不符合能源效率指标的,不得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