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或者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