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凡在营业场所内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和色情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对提供和接受色情陪侍的行为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发生色情陪侍活动的营业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