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办公楼或者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具备下列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通邮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实现通邮:

(一)有地名管理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二)有确定的用户名称和固定地址;

(三)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接收邮件的场所;

(四)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从业人员的通行条件;

(五)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已办妥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