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拆迁人应当事先与其产权单位及邮政企业协商,在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拆迁。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