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