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具备有效接入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在飞行过程中自动发送识别信息等功能,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依法提供唯一产品识别码、实时飞行信息和所有者等有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