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社会公布计价规则的;

(二)未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号牌及服务评价结果的;

(三)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