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人不按交通设施、标线和信号指示通行,随意横穿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驾驶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电动车无牌上路、违法载人;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礼让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占用、阻挡专用设施;

(四)其他损害交通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