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畅通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渠道,创新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实现在线办理、咨询、监督以及联网核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强化平等保护司法理念,遵循谦抑审慎司法原则,在案件办理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审慎采取刑事手段,依法规范强制措施适用,提高案件办理和执行效率,为新型工业化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协同联动,推动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