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和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以股权投资、财政贴息、事后奖补为主的激励型财政支持机制,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新型工业化企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争取国家专项、国家基金、国家特殊政策、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本市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市属国有资本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相关工作,并做好资本运作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