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1

In force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地方性法规清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国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后,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三)地方性法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清理的情形。

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一并提出修改案或者废止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