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未配备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公示注意事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营业。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营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