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城市新建和改造项目的绿地面积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化用地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30%,红线宽度在40米至50米的道路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
(三)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
(五)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居住区内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其中占地10万m2以上的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10%;
(六)其它建设和改造项目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偿,统一易地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铁路、公路专用绿地和松花江江堤防护绿地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园林绿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