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城市绿地的养护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路、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的绿地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和生产绿地(苗圃、花圃或草圃)由本单位(经营者)自行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房屋管理单位或绿地建设单位(个人)负责;
(四)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铁路、河流两侧的绿地分别由铁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旅游风景区、名胜古迹区、烈士陵园(公墓)的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权属不明的绿地和树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