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民族药材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民族药材,对违法生产经营的民族药材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民族药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