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民族医药,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包括布依族、苗族等各民族医药的总称,反映各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体系。

本条例所称民族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从事民族医医疗服务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

Local Regulations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