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重大事项;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四)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
(六)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八)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调整方案;
(十一)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
(十二)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十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四)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