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员招聘服务;
(四)要求求职者提供担保或者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
(五)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财物;
(六)未经求职者书面同意,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智力成果向第三方披露或者做其他商业性使用;
(七)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以虚假承诺或者威胁、引诱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九)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