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三)招用未满法定年龄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人员;
(四)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五)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学历证或者职业资格证等证件;
(六)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求职者个人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