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完善岩溶泉域水资源监测体系,做好岩溶泉域水资源监测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岩溶泉域水资源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护岩溶泉域水资源监测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提供监测数据或者提供虚假监测数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岩溶泉域水资源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岩溶泉域水资源监测设施设备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