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岩溶泉域保护范围内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所有权人负责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替代水源能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区域,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关井压采等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地下水开采。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