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油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油茶及其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油茶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油茶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油茶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