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23年4月20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土地供应、规划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审批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财政、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作为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一)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专篇;
(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对海绵城市建设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
(五)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雨污分流等措施,提高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新建公园绿地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现有公园绿地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提升改造;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
(五)城市河湖、湿地、坑塘、沟渠等水体整治应当合理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老旧小区改造、雨污分流、黑臭水体以及易涝点治理、停车场建设等工程应当同步进行海绵城市设计与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由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因工程建设等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恢复和改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