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经批准开挖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保障车辆通行;

(三)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应在夜间10时后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

(五)回填砂石料应当密实,保证工程质量,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杂料;

(六)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八)文明施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