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
确因城市管理、项目建设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公共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经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同意;挖掘、拆除、改动、占用其他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经设施所有权人同意,并承担海绵城市设施恢复、改建以及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