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广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实现对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营造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

(六)企业厂区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七)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