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1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进行审查时,认为设区的市的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意见后六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设区的市的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予以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