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采用统一标志,并在显著位置予以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