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电力设施中的大跨越工程,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

(三)抗震设防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油气干线输送管道,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四)大型海洋风电场、大型海上固定油气设施或者地震地质条件复杂的海洋油气设施;

(五)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I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细菌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六)独立特大型桥梁及独立特长隧道公路工程、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40g地区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抗震危险地段,越江隧道、海底隧道等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在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中占据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梁和车站的主体结构,城市道路中悬索桥、斜拉桥以及跨度大于一百五十米的拱桥,国际或者国内主要干线机场的航管楼,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七)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混凝土结构塔高度大于二百五十米或者钢结构高度大于三百米的省级及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

(八)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的科学实验建筑;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已经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小区划的区域,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