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被检查对象应当自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统计执法人员从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取得统计执法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