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年度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并按照计划通过新闻发布会、门户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不能按照计划公布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依法公布,在公布统计资料前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其中,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就指标涵义、调查方法和计算方法等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协商,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时,应当对统计调查方法、调查对象和计算方法等作出说明。
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泄露。
新闻、出版等单位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内容上应当与其保持一致。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