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具有为政务活动提供长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能力;

(四)具有保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安全运行的管理体系。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