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不文明行为阶段性重点整治事项,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整治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整治情况。
重点整治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消防管理、噪声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及其他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