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推进、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推动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