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廉洁廉政、民族团结进步等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红色文化传承纳入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通过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