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场管理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亮证亮照经营,临时销售少量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

(二)使用合格计量器具,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三)经营需要检疫、检验的肉品,在摊档明显位置公示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四)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规范着装;

(五)不得超出店(摊)范围、占道经营;

(六)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广告;

(七)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等;

(八)遵守合同约定和市场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