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规定,逃避安全检查携带禁止携带物品,已经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的,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或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任意涂写、刻画、张贴的,责令清除,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悬挂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至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