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变化,及时调整运力。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延长运营时间,疏导乘客;客流量激增,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封站等临时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客流疏导和撤离工作。
因限制客流、暂停运营导致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公交接驳,及时疏散乘客,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